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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发布时间:2021-08-31 | 信息来源:福建养老 | 点击数:308
       8月27日上午,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将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体制、设施规划与建设、供给与保障等写入其中,围绕当前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力求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条例》实施后,福州市居家养老将有法可依,有助于推动养老事业加快发展。

      服务内容

     1.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3.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4.紧急救援服务
     5.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6.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服务设施要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休闲娱乐等养老服务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
     《条例》规定,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达标配置。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统筹设置,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政府应当通过用地保障、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为特困、高龄、失能、残疾等居家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鼓励和支持已经建成并符合要求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服务方式推进开设长者食堂和助餐点
      为推动居家养老社会化、专业化,《条例》规定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居家养老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同时,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政府应当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为需要长期护理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
       同时,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开设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等场所,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服务。
       此外,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及监管的智能化运用。
服务禁忌禁止欺骗诱导老年人消费
     《条例》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
     《条例》还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贴,并处以被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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