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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8 | 信息来源:福建养老 | 点击数:907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7月,省民政厅在全省启动第一批20个长者食堂试点,经过3年实践,全省已建成长者食堂588个,深受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补齐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短板,解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独居、留守老年人“做饭难、吃饭难”问题,今年省委省政府将300个长者食堂建设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统一规范长者食堂建设运营,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省民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3.《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共六个部分:

  (一)建设任务。《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设1000个以上食材可溯、服务规范、价格公道、安全卫生、老年人满意的示范性长者食堂。

  (二)建设方式。主要是“功能拓展型、社会合作型、社区新建型”三种方式。同时,《指导意见》指出,对居住在小、散、远自然村的农村老年人,鼓励长者食堂提供送餐服务,或开展邻里互助的助餐服务。

  (三)保障对象。《指导意见》明确,保障对象以老年人为主,兼顾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允许在满足老年人就餐服务需求的同时适度向社会开放。

  (四)建设要求。一是合理化布局。应选取在房屋的一层或低层,并结合老年人数量、年龄结构、需求及就近方便等因素,优先安排建设意愿强、老年人就餐多的社区(村)。二是规范化建设。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能容纳20人以上同时就餐,并按“四区、八有”要求规范建设。三是制度化管理。明确了“食品安全、财务管理、房屋建筑和消防安全、公开公示、服务收费、统一标识规范”等制度规范。

  (五)政策激励。《指导意见》主要从“加大投入、多方支持、政策优惠”等三个方面提出激励措施。要求各地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经营场所实行低租或免租以及经营场所的水、电、气按居民价格执行等。

  (六)工作措施。《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长者食堂建设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的参与度和社会知晓率。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运营评估,提升助餐服务质量。

 四、有效时限

  本《指导意见》有效时限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福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王靖夷;联系电话:0591-8755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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