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按照《关于要求市社会福利院加快建立入住轮候制度的通知》(榕民〔2017〕5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福利院做为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供轮候床位信息,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负责入住评估轮候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入住评估是指按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对其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的规范程序。
第四条 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社会福利院的老年人,经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规定进入轮候,通过评估后安排入住。
第五条 院方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成立入住评估工作小组,依据我院《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表》,负责对申请人开展入住评估工作,提供准确的轮候对象评估情况信息。
第六条 院方自行成立的入住评估工作小组由执业医生、执业护士、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成员3至5人,有医疗、康复、护理、社会工作等专业工作背景,以保证评估全面、准确、科学。
第二章 轮候
第七条 年龄60周岁及以上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轮候入住。
第八条 以下三类老年人为优先保障对象:
(一)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城市特困人员。
(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半失能、失独或高龄的老年人。
(三)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认定。
以上三类优先保障对象如有配偶也要申请入住的,配偶也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可自行来院填写《福州市社会福利院入住评估轮候申请表》。按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入轮候。
第十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来院更新个人信息。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一条 根据床位空置情况,院方自行组成评估小组,按照申报先后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入住评估通知后,应在约定日期携带以下资料参加评估:
(一)申请人及其监护(担保)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接受评估时,应提供近一个月内,由福州市肺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如果近一个月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住院的可由该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肝功、乙肝两对半、胸部CT、心电图、血糖、肾功能、艾滋病、梅毒等检测情况;近期住院的需提供本次出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等相关资料;历史病历资料。
第十三条 评估小组依据我院《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表》,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健康状况、生活护理级别、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自理、半自理、基本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四类。
第四章 入住
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人的评估结果,按轮候先后顺序通知与空余床位类别一致的申请人入住。申请人在评估后6个月内安排入住的,无需重新评估。超过6个月,或虽未超过但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均需要重新评估。
第十五条 老人在接到入住通知并确认入住后,须在一周内来院办理入住手续,如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告知我院,时间最长延迟到第15天,逾期将自动剔除出轮候序列,重新开始排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经评估合格,在接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通知后,应携带以下资料原件交审核:
(一) 申请人及其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
(二)入住老人半年内免冠一寸彩照3张
(三)担保人2人,其中1人原则上要求年龄65周岁以下,福州本市户籍且长期在福州居住,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如遇特殊情况,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属于优先保障对象三类老年人,另相应提供:
1、政府供养保障对象:提供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人员证明。
2、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提供区县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3、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市级以上劳模或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应提供市政府批文或相应证明;其他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相应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人填写《福州市社会福利院入住资格审核表》,连同有关资料复印件和评估后提供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表》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十九条 院方根据老年人的行为能力评估结果,按分级分区原则,为入住老年人指定居住区域。
第二十条 入住后15天为试住期,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入住资格并清退。
入住期间,如果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应对老年人进行再次评估,如评估结果不再适合在当前区域居住的,监护人必须服从要求对老年人进行居住区域调整。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本次入住评估轮候:
(一)未与评估机构或院评估小组协商且未按约定日期参加评估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经评估机构或院评估小组电话、短信通知入住后,7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院方定期在院网站和院内公示栏公示空余床位、申请入住排队轮候信息,但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院方将剩余床位公开在院网站。申请人对资格审核或入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社会福利院提出复核申请(福州市福利院电话:059183598837),如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向市民政局提出仲裁要求(福州市民政局电话:059183250693)。市民政局仲裁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并电话、短信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担保)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住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院方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应急床位,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按照《关于要求市社会福利院加快建立入住轮候制度的通知》(榕民〔2017〕5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福利院做为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供轮候床位信息,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负责入住评估轮候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入住评估是指按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对其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的规范程序。
第四条 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社会福利院的老年人,经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规定进入轮候,通过评估后安排入住。
第五条 院方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成立入住评估工作小组,依据我院《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表》,负责对申请人开展入住评估工作,提供准确的轮候对象评估情况信息。
第六条 院方自行成立的入住评估工作小组由执业医生、执业护士、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成员3至5人,有医疗、康复、护理、社会工作等专业工作背景,以保证评估全面、准确、科学。
第二章 轮候
第七条 年龄60周岁及以上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轮候入住。
第八条 以下三类老年人为优先保障对象:
(一)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城市特困人员。
(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半失能、失独或高龄的老年人。
(三)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认定。
以上三类优先保障对象如有配偶也要申请入住的,配偶也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可自行来院填写《福州市社会福利院入住评估轮候申请表》。按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入轮候。
第十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来院更新个人信息。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一条 根据床位空置情况,院方自行组成评估小组,按照申报先后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入住评估通知后,应在约定日期携带以下资料参加评估:
(一)申请人及其监护(担保)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接受评估时,应提供近一个月内,由福州市肺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如果近一个月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住院的可由该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肝功、乙肝两对半、胸部CT、心电图、血糖、肾功能、艾滋病、梅毒等检测情况;近期住院的需提供本次出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等相关资料;历史病历资料。
第十三条 评估小组依据我院《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表》,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健康状况、生活护理级别、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自理、半自理、基本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四类。
第四章 入住
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人的评估结果,按轮候先后顺序通知与空余床位类别一致的申请人入住。申请人在评估后6个月内安排入住的,无需重新评估。超过6个月,或虽未超过但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均需要重新评估。
第十五条 老人在接到入住通知并确认入住后,须在一周内来院办理入住手续,如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告知我院,时间最长延迟到第15天,逾期将自动剔除出轮候序列,重新开始排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经评估合格,在接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通知后,应携带以下资料原件交审核:
(一) 申请人及其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
(二)入住老人半年内免冠一寸彩照3张
(三)担保人2人,其中1人原则上要求年龄65周岁以下,福州本市户籍且长期在福州居住,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如遇特殊情况,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属于优先保障对象三类老年人,另相应提供:
1、政府供养保障对象:提供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人员证明。
2、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提供区县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3、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市级以上劳模或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应提供市政府批文或相应证明;其他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相应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人填写《福州市社会福利院入住资格审核表》,连同有关资料复印件和评估后提供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表》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十九条 院方根据老年人的行为能力评估结果,按分级分区原则,为入住老年人指定居住区域。
第二十条 入住后15天为试住期,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入住资格并清退。
入住期间,如果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应对老年人进行再次评估,如评估结果不再适合在当前区域居住的,监护人必须服从要求对老年人进行居住区域调整。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本次入住评估轮候:
(一)未与评估机构或院评估小组协商且未按约定日期参加评估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经评估机构或院评估小组电话、短信通知入住后,7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院方定期在院网站和院内公示栏公示空余床位、申请入住排队轮候信息,但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院方将剩余床位公开在院网站。申请人对资格审核或入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社会福利院提出复核申请(福州市福利院电话:059183598837),如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向市民政局提出仲裁要求(福州市民政局电话:059183250693)。市民政局仲裁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并电话、短信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担保)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住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院方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应急床位,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